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