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