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