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水库集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不得排入水库。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各种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水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