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