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和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