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