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