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