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