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