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