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需要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分期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并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