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险房确需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灭失,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提出意见的,房屋所有权人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翻建。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险房进行翻建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