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施工设计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