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二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延期未获批准或者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