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