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