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