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十三条已修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可施工。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