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