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