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