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并取得统一编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