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