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