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

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则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