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