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