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