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有效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获得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