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由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外籍人士应当使用经过公证的中文名进行登记。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的全称,并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