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