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