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