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整改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防洪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