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江堤(包括双山沙洲堤)、通江河道的闸外港堤、老江堤、通江(港)涵闸等各类长江防洪工程和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