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