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监测和死因评审制度以及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