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计划生育技术;(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八)围产期保健;(九)婴幼儿保健;(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