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母乳代用品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宣传其产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产品及宣传资料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