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围产期保健第十五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产妇提供产褥期保健和产后康复服务,对产妇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根据产妇需求提供约定的产后康复服务及指导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