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对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职务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9年9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