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