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