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