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