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