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