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中小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中小企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