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中小企业的财产权属关系。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中小企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