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