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