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