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议应严格标准,责任分明,奖惩兑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