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义务植树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